釣魚臺列嶼主權問題: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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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論要點====
====爭論要點====
中方認為
=====中方認為=====
*自[[明朝|明]]、[[清朝]]始已經對釣魚岛有實質控制並將其划為台灣附屬島嶼,《馬關條約》中割讓者當包括釣鱼岛,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虽同[[花瓶嶼]]等未在條約中一一列舉,但同其他台灣附屬島嶼一樣已包括在《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中,<ref name="刘江永"/> 所以按照[[二戰]]後重要協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廢除《馬關條約》,釣魚岛應和台灣、澎湖列島等一起歸還中國。
*自[[明朝|明]]、[[清朝]]始已經對釣魚岛有實質控制並將其划為台灣附屬島嶼,《馬關條約》中割讓者當包括釣鱼岛,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虽同[[花瓶嶼]]等未在條約中一一列舉,但同其他台灣附屬島嶼一樣已包括在《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中,<ref name="刘江永"/> 所以按照[[二戰]]後重要協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廢除《馬關條約》,釣魚岛應和台灣、澎湖列島等一起歸還中國。
*自[[明朝|明]]、[[清朝]]始已經對釣鱼岛有實質控制,而日本在中國之後,違反了上述國際法理中的⑵⑶⑷暗自霸占了釣魚岛。<ref name="張啓雄"/><ref name="钟声">{{cite news|author=钟声|title=1月14日应称日本霸占钓鱼岛的窃取日|url=http://japan.people.com.cn/35464/7260656.html|newspaper=人民日报|date=2011年01月14日|agency=人民日报社|location=北京|page=05版}}</ref> 即使日本稱《馬關條約》中割讓者不包括釣魚岛,但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其[[無條件投降]]所依據的《波茨坦公告》規定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簽署囯美國、中囯、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岛列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的解釋權在其簽署國暨戰勝國,而不在被迫接受它們並[[無條件投降]]的戰敗國日本。)<ref name="贾宇"/>,所以日本應該歸還暗自霸占的釣魚岛。
*自[[明朝|明]]、[[清朝]]始已經對釣鱼岛有實質控制,而日本在中國之後,違反了上述國際法理中的⑵⑶⑷暗自霸占了釣魚岛。<ref name="張啓雄"/><ref name="钟声">{{cite news|author=钟声|title=1月14日应称日本霸占钓鱼岛的窃取日|url=http://japan.people.com.cn/35464/7260656.html|newspaper=人民日报|date=2011年01月14日|agency=人民日报社|location=北京|page=05版}}</ref> 即使日本稱《馬關條約》中割讓者不包括釣魚岛,但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其[[無條件投降]]所依據的《波茨坦公告》規定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簽署囯美國、中囯、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岛列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的解釋權在其簽署國暨戰勝國,而不在被迫接受它們並[[無條件投降]]的戰敗國日本。)<ref name="贾宇"/>,所以日本應該歸還暗自霸占的釣魚岛。


日方認為<ref name="日本外務省"/>
=====日方認為=====<ref name="日本外務省"/>
*[[清朝]]在1885年前雖然已發現釣魚岛且有清國人至此,但並没有對釣魚岛有主權宣示行為,所以日本可基於[[無主地]][[先占]]的法理取得主權。
*[[清朝]]在1885年前雖然已發現釣魚岛且有清國人至此,但並没有對釣魚岛有主權宣示行為,所以日本可基於[[無主地]][[先占]]的法理取得主權。
*[[1743年]]乾隆時代編纂的地理書『大清一統志』第335巻中,台灣府東北端是「鷄籠城」(現[[基隆市]]),在書中收錄的「台灣府圖」中,尖閣群島不是台灣附屬島嶼。<ref name="下條正男">下條正男.[http://www.find.takushoku-u.ac.jp/research/sekai/sekai10/shimojo.html 尖閣諸島問題について] (特集1:中国とどうつきあうのか?)。</ref><ref name="大清335">大清一統志. 第335巻. 第一次編纂全356巻1743年完成、第二次編纂全424巻1784年完成、第三次編纂全560巻1842年完成。</ref>
*[[1743年]]乾隆時代編纂的地理書『大清一統志』第335巻中,台灣府東北端是「鷄籠城」(現[[基隆市]]),在書中收錄的「台灣府圖」中,尖閣群島不是台灣附屬島嶼。<ref name="下條正男">下條正男.[http://www.find.takushoku-u.ac.jp/research/sekai/sekai10/shimojo.html 尖閣諸島問題について] (特集1:中国とどうつきあうのか?)。</ref><ref name="大清335">大清一統志. 第335巻. 第一次編纂全356巻1743年完成、第二次編纂全424巻1784年完成、第三次編纂全560巻1842年完成。</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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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算《馬關條約》中割讓者包括釣魚岛,但釣魚岛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二戰後日本成為戰敗國,而[[中華民國]]為戰勝國,但中方卻沒有反对釣鱼台主權问题,不少官方刊物也記釣鱼台為日本領地(1945年到1969年台灣及中國大陸的多種公式地圖(包括軍用地圖在内)上以“尖閣諸島”稱呼過該群島。),所以可視為領土轉讓。
* 就算《馬關條約》中割讓者包括釣魚岛,但釣魚岛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二戰後日本成為戰敗國,而[[中華民國]]為戰勝國,但中方卻沒有反对釣鱼台主權问题,不少官方刊物也記釣鱼台為日本領地(1945年到1969年台灣及中國大陸的多種公式地圖(包括軍用地圖在内)上以“尖閣諸島”稱呼過該群島。),所以可視為領土轉讓。


中方對「無主地先占」說的反駁要點為:
=====中方對「無主地先占」說的反駁要點=====
*根据國際法特别是休伯尔(Max Huber)阐述的时际法( 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和原则,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群岛“编入”日本领土的那一天,是判断处理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的“关键日期”。史实表明,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中国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岛群岛显示主权权力达400年之久,且早在明代即已将钓鱼岛纳入本国海防区内,确立行使军事管辖;釣魚岛自古為台灣漁民的漁場;且清朝出使琉球的使者称釣魚岛之外海域为“中外之界”;這些均可说明中國當時的確在日本勘察釣魚岛前對此地有實質及官方主權上的行使及控制;可以认定中国在“关键日期”以前是钓鱼岛群岛的合法主人,钓鱼岛主权是属于中国的,日本根本没有凭藉“有效先占”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基础。<ref name="吴辉"/>
*根据國際法特别是休伯尔(Max Huber)阐述的时际法( 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和原则,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群岛“编入”日本领土的那一天,是判断处理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的“关键日期”。史实表明,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中国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岛群岛显示主权权力达400年之久,且早在明代即已将钓鱼岛纳入本国海防区内,确立行使军事管辖;釣魚岛自古為台灣漁民的漁場;且清朝出使琉球的使者称釣魚岛之外海域为“中外之界”;這些均可说明中國當時的確在日本勘察釣魚岛前對此地有實質及官方主權上的行使及控制;可以认定中国在“关键日期”以前是钓鱼岛群岛的合法主人,钓鱼岛主权是属于中国的,日本根本没有凭藉“有效先占”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基础。<ref name="吴辉"/>
*在簽訂馬關條約前的日本曾經承认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1783年]]和[[1785年]]在日本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都标示属于中国;日本勘察釣魚岛前官員之間的通訊也表示當時日方至少認為釣魚岛為中方的“勢力範圍”;直至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异议。<ref name="张崇根"/> 此外,1702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元禄国绘图]]》、《[[元禄日本总图]]》、《[[皇国沿海里程全图]]》、《[[大日本六十余州细图]]》四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1719年日本幕府大臣新井白石撰《南岛志》记载的琉球三十六岛名以及所附琉球国图,均不含钓鱼台;1810年日本[[山田联]]绘《地球舆地全图》,以中国命名标示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而且这些岛屿和中国颜色一致。<ref name="王基文">{{cite web|author=王基文|title=日史早載釣島屬華|url=http://source.takungpao.com/news/10/09/18/LTA-1306432.htm|work=評論|publisher=大公報 大公網|location=香港|language=中文繁体|date=2010-9-18}}</ref>; 1838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天保国绘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1867年日本开成所以伊能忠敬绘图刊成《[[官板实测日本地图]]》所附《[[琉球诸岛绘图]]》,不含钓鱼台;[[日本帝國]]建立之前,日本與釣魚岛列嶼主權上毫無關係。<ref>[http://diaoyutailieyu.blog.hexun.com/18807386_d.html 图说日本不拥有钓鱼台列屿主权(一)]
*在簽訂馬關條約前的日本曾經承认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1783年]]和[[1785年]]在日本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都标示属于中国;日本勘察釣魚岛前官員之間的通訊也表示當時日方至少認為釣魚岛為中方的“勢力範圍”;直至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异议。<ref name="张崇根"/> 此外,1702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元禄国绘图]]》、《[[元禄日本总图]]》、《[[皇国沿海里程全图]]》、《[[大日本六十余州细图]]》四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1719年日本幕府大臣新井白石撰《南岛志》记载的琉球三十六岛名以及所附琉球国图,均不含钓鱼台;1810年日本[[山田联]]绘《地球舆地全图》,以中国命名标示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而且这些岛屿和中国颜色一致。<ref name="王基文">{{cite web|author=王基文|title=日史早載釣島屬華|url=http://source.takungpao.com/news/10/09/18/LTA-1306432.htm|work=評論|publisher=大公報 大公網|location=香港|language=中文繁体|date=2010-9-18}}</ref>; 1838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天保国绘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1867年日本开成所以伊能忠敬绘图刊成《[[官板实测日本地图]]》所附《[[琉球诸岛绘图]]》,不含钓鱼台;[[日本帝國]]建立之前,日本與釣魚岛列嶼主權上毫無關係。<ref>[http://diaoyutailieyu.blog.hexun.com/18807386_d.html 图说日本不拥有钓鱼台列屿主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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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主地”的确认,日本方面确曾做过调查,但调查的结论是钓鱼岛等岛“并非无主之物”<ref name="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乘戰勝之機以文書作業方式將釣魚臺列嶼編入日本版圖,日本担心中国的“疑惑”在行动上采取了“秘而不宣”、伺机窃占的策略,因而它对钓鱼岛的占有自始至终没有作占领宣告,不通知中方、不列入條約,違反了上述國際法「先占」法理中的⑵、⑶和⑷,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是秘密竊占,不法侵占。<ref name="張啓雄"/><ref name="吴辉"/>
*关于“无主地”的确认,日本方面确曾做过调查,但调查的结论是钓鱼岛等岛“并非无主之物”<ref name="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乘戰勝之機以文書作業方式將釣魚臺列嶼編入日本版圖,日本担心中国的“疑惑”在行动上采取了“秘而不宣”、伺机窃占的策略,因而它对钓鱼岛的占有自始至终没有作占领宣告,不通知中方、不列入條約,違反了上述國際法「先占」法理中的⑵、⑶和⑷,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是秘密竊占,不法侵占。<ref name="張啓雄"/><ref name="吴辉"/>


中方對「默認主權領土轉讓」說的反駁要點為
=====中方對「默認主權領土轉讓」說的反駁要點為=====
*日本是以「秘密偷占」的方式暗自霸占了釣魚島列嶼,其虽声称是在1895年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编入日本领土,但直到二战结束后都未曾对外公开发表过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划入日本领土的声明,一直到1969年在獲悉該群島海域藏有石油資源後才在釣魚岛建立表明领土归属的标桩,中方〔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隨後發表了正式聲明強烈抗議。<ref name="吴辉"/><ref name="张崇根"/><ref name="村田忠禧"/>
*日本是以「秘密偷占」的方式暗自霸占了釣魚島列嶼,其虽声称是在1895年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编入日本领土,但直到二战结束后都未曾对外公开发表过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划入日本领土的声明,一直到1969年在獲悉該群島海域藏有石油資源後才在釣魚岛建立表明领土归属的标桩,中方〔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隨後發表了正式聲明強烈抗議。<ref name="吴辉"/><ref name="张崇根"/><ref name="村田忠禧"/>
*國際法中,默認主權必須是在雙方平等,未來前景和平穩定的情况才可接受。在二戰前中方和日方絕對没有平等與未來前景和平穩定。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的一封“感謝狀”反映了当时的日本政府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霸占中国岛屿的历史事实,根本不足以作爲中國默認主權領土轉讓的依據。<ref name="鍾嚴"/><ref name="王欢">{{cite news|author=王欢|title=日本搬出中华民国感谢信 想证明钓鱼岛为日领土|url=http://world.people.com.cn/GB/13347014.html|newspaper=人民网-《环球时报》|date=2010年11月29日|agency=环球时报社|location=北京}}</ref> 還有包括1931年至1945年間的[[中国抗日战争|日本侵華戰爭]]、之後的[[国共内战|中國内戰]],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客觀上未能、主觀上未足够重视或是认识到钓鱼岛问题,日本並不能因此而改變其暗自霸占並非法持續佔據釣魚島列嶼違反國際法的事實 <ref name="張啓雄"/><ref name="钟声"/>。最後,中國大陸和台灣在二戰後進行了内戰,韓戰,文革等,而且受到美日力量的牽制,未必可謂雙方平等。
*國際法中,默認主權必須是在雙方平等,未來前景和平穩定的情况才可接受。在二戰前中方和日方絕對没有平等與未來前景和平穩定。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的一封“感謝狀”反映了当时的日本政府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霸占中国岛屿的历史事实,根本不足以作爲中國默認主權領土轉讓的依據。<ref name="鍾嚴"/><ref name="王欢">{{cite news|author=王欢|title=日本搬出中华民国感谢信 想证明钓鱼岛为日领土|url=http://world.people.com.cn/GB/13347014.html|newspaper=人民网-《环球时报》|date=2010年11月29日|agency=环球时报社|location=北京}}</ref> 還有包括1931年至1945年間的[[中国抗日战争|日本侵華戰爭]]、之後的[[国共内战|中國内戰]],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客觀上未能、主觀上未足够重视或是认识到钓鱼岛问题,日本並不能因此而改變其暗自霸占並非法持續佔據釣魚島列嶼違反國際法的事實 <ref name="張啓雄"/><ref name="钟声"/>。最後,中國大陸和台灣在二戰後進行了内戰,韓戰,文革等,而且受到美日力量的牽制,未必可謂雙方平等。

2012年8月17日 (五) 03:56的版本

钓鱼台岛的航拍照片(日本國土交通省攝於1978年)

釣魚台列嶼主權問題,是就釣魚台列嶼主權歸屬,中國(包括台灣海峽兩岸)與日本因立場不同引起的的主權爭議。亦有某些觀點將其視為在中華民國日本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三方間因立場不同引起的爭議。

歷史與現狀

主權歸屬簡單歸納

背景資料、最早發現及有效行使主權

地理上釣魚岛距離台灣彭佳嶼約140千米, 距離日本領土石垣島約175千米。釣魚岛是中國在明朝或更早(至少可上溯至1372年)先發現的[1][2],此點不存在官方争議。從包括1906年奥本海(L. Oppenheim)和1928年休伯尔(Max Huber)闡述的國際法「先占」原則來看,占領一塊無主土地必須合乎下列五項步驟:⑴領有的企圖、⑵無主地的確認、⑶占領的宣告、⑷占領的行動、⑸實效管轄,才能成立。[3][4]18世纪以前,15至16世紀,在國際法上是“發現即領有”的時代。[3][4] 中日雙方有爭議的是:中國大陸和台灣方面都認爲中國在明朝不仅早先發現,而且1534年(明嘉靖十三年)明朝第11任册封使陈侃的《使琉球录》[5]、1562年(明嘉靖四十一年)的《籌海圖編·沿海山沙圖》的編纂記載等,證實當時已實施了有效主權支配,因此中方對釣魚島群島早已擁有無可辨駁的主權[6][7][1][3][8][9] 1556年,郑舜功奉命赴日考察后撰写的《日本一鉴·万里长歌》中明确记载了钓鱼岛属于台湾:“……钓鱼屿小东小屿也”(“小东”即当时对台湾的称呼),说明中国当时已认定钓鱼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10][11] 到1683年中國清朝时期,清政府在澎湖海戰迫使鄭克塽投降,康熙帝將台灣劃入大清帝國版圖,歸福建省管轄。清朝的第二任琉球的册封使汪楫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在其使録《使琉球錄》巻五中,对赤嶼(属钓鱼列岛)和久米島(属琉球王国)之间的海域有着“中外之界”的描述。[8][12] 故此中方無論是北京還是台北在正式官方聲明中均堅稱釣魚島列島是自己的固有領土[13][14]。而日本政府的觀點[15]是,中國虽在明朝或更早先發現了釣魚岛,但至甲午戰爭開始後、日本簽訂《馬關條約》三個月前,即1895年1月,經過日本政府的考察,釣魚岛定義為無主地,认为中國只憑先發現或因地理原因並不可作為擁有主權的充分證據,而將釣魚岛納入日本版圖。

有關釣魚岛主權的眾合約

  • 《馬關條約》:1895年甲午戰爭結束,中方战败,中方被迫與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馬關條約》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被廢除。
  • 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日本二战战败后无条件投降接受《波茨坦公告》及该公告所重申的《開羅宣言》,於《開羅宣言》承诺將「台灣、澎湖列島等」在《馬關條約》中割讓的土地歸還中國(當時為中華民國政府所代表)[16][17]。 繼《開羅宣言》後《波茨坦公告》明確規定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其它由簽署國暨戰勝國美國、中國、英國所決定的小島。[18][19] 1946年1月29日,根据《波茨坦公告》的第八条,《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明确定义日本的版图为“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不包括釣魚島群島(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的坐標為 25°56′N;123°41′E,远在北纬30度以南)。[20]
  • 舊金山和約》:戰後美日在排除戰勝國當事國之一的中國(主因為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代表權問題」上對立)的情況下簽訂《舊金山和約》[21][22][23],《舊金山和約》中並未明確具體提及釣魚岛,美國根據該條約第二章第三條托管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群島時,將釣魚島群島亦划入其中而托管管治。中華人民共和國因台灣問題等在一開始就反對舊金山和會和《舊金山和約》本身,多次宣称该合约违反了《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因而非法和无效 [22][23]

二戰後至1970年代初凸現出來的主權歸屬爭执

二战结束后,1946年11月美国政府发表声明,将琉球小笠原群岛、原日本托管统治区域置于美国的战略托管之下,并且将此方案向联合国提出。1947年4月2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美国的提案。1947年9月23日,当时代表中国民意咨询机构的国民参政会曾反对把琉球归属日本,要求在对日和约中规定琉球应交中華民国托管。同年10月18日,行政院长张群出席国民参政会会议时,也提出“琉球群岛与我国关系特殊,应该归还我国”。但美国拒绝了中国对琉球统治权的要求。[24] 其後中華民國並未將釣魚岛劃入台灣範圍,釣魚岛標以「尖閣列嶼」的字眼。阮大方著《向時代嗆聲 對歷史負責 》記載: “...民國56年(1967年)9月我...撰寫了...專欄稿,特別强調釣魚岛列島不屬[琉球,應歸屬台灣...不料才刊出四篇,就...被蔣介石親口下令停刊。 ...美國在向聯合國提出終止琉球托管、交給日本管轄之前,即曾向蔣先行照會,當時維持對美関係友好,是最高「國策」...。” 在戰後美軍統治琉球期間,美軍使用釣魚岛作為炸射演習場付租金給釣魚岛地主日本人古賀善次。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沒有直接提及釣魚岛問題,但如上所述,因台灣問題等在一開始就反對舊金山和會和《舊金山和約》本身。

1895年在甲午战争中胜利的日本经内阁会议审议决定正式在钓鱼岛建立航标、并将该岛编入日本领土,但此后直到1969年日本实际上并未在该岛建立任何表明领土归属的标桩。[6][25] 1961年4月4日由日本建设省国土地理院第8期第8号承认济(即批准书)批准出版的日本九州地方地理志的地图中,只标注有日本南西诸岛,没有“尖阁列岛”(即中国钓鱼岛);到1971年,在日本出版的儿童百科全书中的日本地图上,同样也没有把“尖阁列岛”列入日本版图[24]1968年聯合國亞洲暨遠東經濟委員會勘察中國東海,附近海域似藏有石油,1969年琉球列島石垣市方在钓鱼岛上建立了国标;1970年8月31日,在美国监督下的琉球政府立法院起草了《关于申请尖阁列岛领土防卫的决定》。[6][24] 1971年6月17日,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返還協定,1972年5月將沖繩管治權歸還於日本。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71年開始對日本對釣魚岛行使主權提出抗議。[14][13] 中日两国都是在瞭解到这些岛屿的周边海底有可能出产石油的情报后,才开始强调自己的领有权。[25]

爭論要點

中方認為
  • 清朝始已經對釣魚岛有實質控制並將其划為台灣附屬島嶼,《馬關條約》中割讓者當包括釣鱼岛,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虽同花瓶嶼等未在條約中一一列舉,但同其他台灣附屬島嶼一樣已包括在《馬關條約》第二款第2條中,[11] 所以按照二戰後重要協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廢除《馬關條約》,釣魚岛應和台灣、澎湖列島等一起歸還中國。
  • 清朝始已經對釣鱼岛有實質控制,而日本在中國之後,違反了上述國際法理中的⑵⑶⑷暗自霸占了釣魚岛。[3][26] 即使日本稱《馬關條約》中割讓者不包括釣魚岛,但第二次世界大戰日本戰敗後,其無條件投降所依據的《波茨坦公告》規定將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國以及其它由簽署囯美國、中囯、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不包括釣魚岛列島(《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内容的解釋權在其簽署國暨戰勝國,而不在被迫接受它們並無條件投降的戰敗國日本。)[19],所以日本應該歸還暗自霸占的釣魚岛。

=====日方認為=====[15]

  • 清朝在1885年前雖然已發現釣魚岛且有清國人至此,但並没有對釣魚岛有主權宣示行為,所以日本可基於無主地先占的法理取得主權。
  • 1743年乾隆時代編纂的地理書『大清一統志』第335巻中,台灣府東北端是「鷄籠城」(現基隆市),在書中收錄的「台灣府圖」中,尖閣群島不是台灣附屬島嶼。[27][28]
  • 江戶時代的經世家林子平所著的三國通覽圖說(1786年、天明6年)的附圖『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嶋之圖』[29][30]中,尖閣諸島和中國大陸同色,但是地圖中清治時代的台灣和中國卻繪上不同顏色,因此圖說只能顯示著者林子平個人對當地的認識,不能反映日本政府的立場 [31]
  • 假設釣魚岛是清朝的故有領土而非「無主地」。但《馬關條約》中割讓的不包括釣魚岛;而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日本控制釣魚岛從1895年到1971年75年間從來没有反對,所以可視為領土轉讓。1920年中華民國駐日本領事在政府公文書感謝狀裡稱釣魚岛為「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
  • 就算《馬關條約》中割讓者包括釣魚岛,但釣魚岛根據《舊金山和平條約》第三條交由美國管治;二戰後日本成為戰敗國,而中華民國為戰勝國,但中方卻沒有反对釣鱼台主權问题,不少官方刊物也記釣鱼台為日本領地(1945年到1969年台灣及中國大陸的多種公式地圖(包括軍用地圖在内)上以“尖閣諸島”稱呼過該群島。),所以可視為領土轉讓。
中方對「無主地先占」說的反駁要點
  • 根据國際法特别是休伯尔(Max Huber)阐述的时际法( 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和原则,1895年1月14日,即日本内阁决议将钓鱼岛群岛“编入”日本领土的那一天,是判断处理钓鱼岛群岛主权归属的“关键日期”。史实表明,在1895年1月14日之前,中国至少已持续与和平地对钓鱼岛群岛显示主权权力达400年之久,且早在明代即已将钓鱼岛纳入本国海防区内,确立行使军事管辖;釣魚岛自古為台灣漁民的漁場;且清朝出使琉球的使者称釣魚岛之外海域为“中外之界”;這些均可说明中國當時的確在日本勘察釣魚岛前對此地有實質及官方主權上的行使及控制;可以认定中国在“关键日期”以前是钓鱼岛群岛的合法主人,钓鱼岛主权是属于中国的,日本根本没有凭藉“有效先占”取得钓鱼岛主权的法理基础。[4]
  • 在簽訂馬關條約前的日本曾經承认中国对钓鱼岛拥有主权,1783年1785年在日本出版的标有琉球王国疆界的地图上,钓鱼岛都标示属于中国;日本勘察釣魚岛前官員之間的通訊也表示當時日方至少認為釣魚岛為中方的“勢力範圍”;直至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前,日本从未对中国拥有钓鱼岛主权提出过异议。[6] 此外,1702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元禄国绘图》、《元禄日本总图》、《皇国沿海里程全图》、《大日本六十余州细图》四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1719年日本幕府大臣新井白石撰《南岛志》记载的琉球三十六岛名以及所附琉球国图,均不含钓鱼台;1810年日本山田联绘《地球舆地全图》,以中国命名标示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而且这些岛屿和中国颜色一致。[32]; 1838年日本幕府绘制的《天保国绘图》中的琉球国部分,不含钓鱼台;1867年日本开成所以伊能忠敬绘图刊成《官板实测日本地图》所附《琉球诸岛绘图》,不含钓鱼台;日本帝國建立之前,日本與釣魚岛列嶼主權上毫無關係。[33]
  • 关于“无主地”的确认,日本方面确曾做过调查,但调查的结论是钓鱼岛等岛“并非无主之物”[34];1895年1月中日甲午戰爭期間,日本乘戰勝之機以文書作業方式將釣魚臺列嶼編入日本版圖,日本担心中国的“疑惑”在行动上采取了“秘而不宣”、伺机窃占的策略,因而它对钓鱼岛的占有自始至终没有作占领宣告,不通知中方、不列入條約,違反了上述國際法「先占」法理中的⑵、⑶和⑷,整个占领过程具有明显的窃占特征,是秘密竊占,不法侵占。[3][4]
中方對「默認主權領土轉讓」說的反駁要點為
  • 日本是以「秘密偷占」的方式暗自霸占了釣魚島列嶼,其虽声称是在1895年将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编入日本领土,但直到二战结束后都未曾对外公开发表过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并划入日本领土的声明,一直到1969年在獲悉該群島海域藏有石油資源後才在釣魚岛建立表明领土归属的标桩,中方〔在台北的中華民國政府、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隨後發表了正式聲明強烈抗議。[4][6][25]
  • 國際法中,默認主權必須是在雙方平等,未來前景和平穩定的情况才可接受。在二戰前中方和日方絕對没有平等與未來前景和平穩定。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的一封“感謝狀”反映了当时的日本政府通过签订不平等条约霸占中国岛屿的历史事实,根本不足以作爲中國默認主權領土轉讓的依據。[8][35] 還有包括1931年至1945年間的日本侵華戰爭、之後的中國内戰,當時中華民國政府客觀上未能、主觀上未足够重视或是认识到钓鱼岛问题,日本並不能因此而改變其暗自霸占並非法持續佔據釣魚島列嶼違反國際法的事實 [3][26]。最後,中國大陸和台灣在二戰後進行了内戰,韓戰,文革等,而且受到美日力量的牽制,未必可謂雙方平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1951年就不承認《舊金山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歷來認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美國片面宣布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所謂“施政權”是非法的。[8] 1951年成立不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否定《舊金山和約》時,亦包含否定了日本根據該和約衍生的擁有釣魚島列嶼的依據。[19][8][11]
  • 即使美国在1971年不顾中華民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抗议把釣魚島等島嶼的行政管轄權移交給日本,但美國政府迄今也未承認日本對該群島的主權宣稱。[36][8][11]
  • 由于日本曾殖民過台灣與澎湖,造成一些出版社沿用日占時期的地圖將釣魚岛列嶼標為尖閣諸島。這些只是近代中國半殖民地歷史的遺痕,而決不能證明日本對釣魚島等島嶼擁有主權。[8]
  • 1955年在中國内戰中失利已退据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自大陳島撤軍時,曾於釣魚臺短暫駐軍;1970年台灣龍門工程實業公司為打撈拆除沉船曾派工人前往釣魚臺列嶼的黃尾嶼建造碼頭、台車軌道及房舍等建築。[37]

台海兩岸觀點

目前中國大陸(中华人民共和国)观点与台灣(中華民國)官方观点基本一致。[38]

1786年乾隆五十一年)日本 仙台人 平民評論家 林子平 寫作的《三国通览图说》之《琉球国全图》中显示福建前往琉球中山南北两条海路路线,其中南路标示花瓶屿彭佳山钓鱼台黄尾山赤尾山诸岛采用了与福建省相同的颜色。
中山传信录》卷一针路图 标示福建琉球路线图一
中山传信录》卷一针路图 标示福建琉球路线图二
1885年,日本欲占钓鱼诸岛,但由于害怕会引起清朝的疑虑乃至纷争,时任日本外务相的井上馨决定“暂时不轻动”。
1946年1月29日《联合国盟军最高司令部训令第677号》第3条规定日本版图的范围“日本的四个主要岛屿(北海道、本州、四国、九州)及包括对马诸岛、北纬30度以北的琉球诸岛的约1000个邻近小岛”,其中不包括釣魚島群島(釣魚島群島最北的黃尾嶼在北纬30度以南)。
  • 1372年明朝洪武時期遣琉球國使臣楊載發現釣魚島,表明中國人發現釣魚島比日本人於1884年首次登陸釣魚島的時間至少早了500年。[1][2]
  • 除上述背景资料中提到的中國明、清時期表明釣魚島列嶼為中方領土的證據外,至少还能列出诸如明朝永乐元年即1403年的《顺风相送》,一般认为该书是最早记载钓鱼岛名称的史料之一,英国牛津大学波德林(Bodleian)图书馆存有该书的誊抄本;[10][11] 还有清康熙册封副使徐葆光(1719年赴琉球)所著的《中山传信录》,[39][7][11] 等。徐葆光的《中山傳信錄》圖中,採用中國的「釣魚島」為島名,並將釣魚島和中國福建、浙江用同一淡紅顏色標出。琉球群島則用黃褐色標出。
  • 日本和古琉球王國1894年以前的歷史資料亦支持或承認中國明、清時代領有釣魚島列嶼;日本在1895年以前的地圖中,多次將釣魚臺群島標示為中國領土,並採用中國對各個島嶼的命名。[6][11] 1785年由日本人林子平編寫的地圖書《三國通覽圖說》,裡面的附圖將釣魚台列島歸入大清領土,釣魚台、黃尾山、赤尾山等島嶼使用和大清帝國相同的粉紅色表示。此書曾以法語及德語在世界發行。有关此書在日本历史上的權威性:日本政府曾在正式外交途徑使用此書,1861年11月,在日美有关小笠原群岛归属问题的交涉中,江戶幕府以法語版《三國通覽圖說》一書的附圖向美國政府證明日本對小笠原群島的主權,雖然當時小笠原群島只有歐洲移民,還沒有日本人,日方以該列島為日方先發現為由,向美英政府申索主權成功。[29][7][11]
  • 1877年出版的日本官方关于冲绳地理最早的权威著作《冲绳志》,作者系1875年受明治政府委派到琉球推行“废藩立县”的官员伊地知贞馨。他在冲绳全岛名称和附图中均未提到钓鱼岛或“尖阁诸岛”。[40][11] 1879年日本進行琉球處分時,日本向中國提交的有關琉球所屬36島如宮古八重山群島地理範圍資料中內,未包括釣魚島等。也就是說,當時日本官方認為釣魚岛列嶼不屬於琉球群島,因此釣魚臺列嶼的主權並非在日本吞併琉球時同時移交日方。1895年之前,琉球乃至後來被併入日本的沖繩都只有36島而從未包括釣魚島,中國與琉球之間的國界線在赤尾嶼久米島之間,這是當時中國、琉球、日本三國曆史文獻中的一致看法。[11][38]
  • 1884年日本政府聲稱發現釣魚岛後,主張釣魚岛列島於此前為無主土地,其後要求沖繩縣令在釣魚岛的屬島黄尾嶼開墾可輸往歐洲信天翁,並立國標。但根據日本政府的《日本外交文書》第18卷,沖繩縣令西村捨三於1885年9月22日回覆內務省,稱「該列島早為清帝所冊立的中山王的使船所悉,其名與《中山傳信錄》一書中提到的釣魚岛、黄尾嶼、赤尾嶼相同;如果和之前剛立國標的大東島一樣處理,恐有不妥」[34] 。但是日本內務省對此回覆並不滿意。在上層的壓力之下,西村再次回覆「建設國標,或事關清國,萬一有不測,該如何處理?」 當時沖繩縣令西村捨三早已知釣魚岛列島並非如大東諸島[41]一般的「無主土地」。
  • 1885年9月6日,上海申報刊登了一條題為《台島警信》的新聞,內容全文:「《文匯報》登有高麗傳來信息,謂台灣東北邊之海島,近有日本人懸日旗於其上,大有占踞之勢,未悉是何意見,姑錄之,以俟後聞。光緒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1885年9月6日)」[25][42] 。同年10月21日,日本外務卿井上馨回應山縣有朋欲於釣魚岛列島立國標一事時稱:“此島嶼近清國之境,較之前番勘察已畢之大東島方圓甚小,且清國已命其島名。近日清國報紙等,風傳我政府欲占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云云,對我國心懷猜疑,我國已屢遭清政府之警示。此時若公然驟施立國標諸策,則易為清國所疑。竊以為目下可暫使其實地勘察,細報港灣之形狀及有無開發土地、物產之望,建立國標、開發諸事可留待他日。此次勘察之事,不宜見諸官報及報端為上,萬望以之為念。”[43][25] 根據日方資料,《馬關條約》前日方除釣魚岛列島外, 並未正式登陸過其餘島嶼,由此可知日本外務卿井上馨指的台灣近旁之清國所屬島嶼乃釣魚岛列島無疑。而日本當時在明知釣魚岛列島不是「無主地」而是「有主地」即中國所屬島嶼的情況下,採取了違反國際法的「秘密偷占」方式暗自霸占了中國所屬的釣魚岛列島。[3]
  • 1895年日本在《馬關條約》簽訂前三個月自行將這些島嶼劃歸給沖繩縣管轄,這一舉措未向當時中國政府宣告亦未得到當時中國政府的承認。[3]
  • 1920年5月20日中華民國政府駐長崎領事馮冕就日本政府對31名遭遇海難的福建省漁民的救助的一封“感謝狀”,係當時的中國正處於北洋政府統治時期混亂狀態,而早在1895年日本通過《馬關條約》獲得台灣,並在此前先行竊取了釣魚島,而釣魚島又是台灣的附屬島嶼,這種狀態一直持續到1945年日本戰敗投降。所以,在這期間所謂“感謝狀”中的表述,充其量只反映了當時民國政府部分地方官員的錯誤認識,他們的表態和發言並不能夠代表中國政府的原則和立場,更不能改變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自古就是中國固有領土的事實。[8][35] 或者說釣魚台列嶼本屬台灣之一部,因《馬關條約》第二條台灣割讓予日本,釣魚台列嶼亦然;1895年至1945年日本統治釣魚台期間,釣魚台與台灣俱為日本領土,日本人使用該島自無他人抗議,可解釋當時駐長崎總領事馮冕何以在感謝狀中承認「尖閣群島」為日本領土。[42]
  • 1943年開羅宣言》載明,日本應將中國的包括東北、台灣、澎湖列島等在內的土地歸還中國。其中,台灣係指台灣本島及其周邊島嶼,釣魚台列嶼包括在內。
  • 1945年日本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戰敗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條公告重申《開羅宣言》中內容,将日本的主權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以及其它由《波茨坦公告》簽署囯美國、中國、英國所決定的小島,其中根本不包括釣魚島。[19]
  • 1951年日本與美國等48國簽定《舊金山和約》,授權美國托管琉球群島及釣魚台群島。作爲戰勝國的中國(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國代表權問題」上對立)被排除《舊金山和約》協簽之外,更未參與簽署承認或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51年8月15日和1951年9月18日两次發表聲明指出該和約的非法性,[22][23][21][44] 因而《旧金山和约》及相关规定无权产生将钓鱼岛主权授予日本的法律后果。[19] 并且,即便从《舊金山和約》条款内容来看,美国所托管的琉球并不包括钓鱼岛。[24]
  • 1961年4月4日由日本建设省国土地理院第8期第8号承认济(即批准书)批准出版的日本九州地方地理志的地图中,只标注有日本南西诸岛,根本没有“尖阁列岛”(即钓鱼岛)。甚至到1971年,在日本出版的儿童百科全书中的日本地图上,同样也没有把所谓“尖阁列岛”列入日本版图。因此,日本政府在20世纪70年代初以1953年12月25日美国陆军少将大卫·奥格登(David A.D.Ogden)代表美国琉球民政府发布的“第27号令”为由对钓鱼岛提出主权要求的依据是不成立的。[24]
  • 二戰后至1970年期間中華民國政府和台灣民間尚有把釣魚臺列嶼作爲領土使用的記錄:[37]
  1. 1955年間中華民國國軍一部自大陳島撤退後,曾於釣魚臺短暫駐軍。
  2. 1967年4月巴拿馬籍萬噸級貨輪「銀峰號」在南小島附近擱淺,台灣的興南工程公司為拆除沉船,曾於1968年派工人上南小島,在島上建有房舍並設置起重機等機具。
  3. 1968年3月台灣籍「海生二號」貨輪在黃尾嶼附近觸礁,龍門工程實業公司為打撈拆除沉船,曾於1970年間派工人前往黃尾嶼,並在島上建造碼頭、台車軌道及房舍等建築。
  • 1971年左右日本公開對釣魚島群島的主權宣稱、美國將該群島和沖繩一起將管治權歸移交給日本時,中方(包括台海兩岸)隨即提出抗議,申明釣魚島列島是自己的固有領土。[14][13] 中方还认为,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是中日双方之间的问题,没有中国的参与和同意,日本与任何第三方就此问题所作的安排都是无效的,并对中方没有约束力。[4]
  • 2009年12月4日最新發現疑為中國古籍浮生六記的第五記「海國記」的「錢泳手抄本」版,其中的「海國記」內的一頁「冊封琉球國記略」,詳載有「…十三日辰刻,見釣魚台,形如筆架。遙祭黑水溝,遂叩禱於天後。忽見白燕大如鷗,繞檣而飛,是日即轉風。十四日早,隱隱見姑米山,入琉球界矣。」。若該書為海國記真實原文,則該記載比日本的古賀辰四郎在1884年發現釣魚台的時間,還整整早了76年, 釣魚台應屬於中國。 [45][46][47]

日本觀點

  • 日本於1879年廢除琉球藩,改稱為沖繩縣。1885年明治政府內務卿山縣有朋,以公文書「沖繩縣與清國福州之間散在之無人島久米赤島外二島調查之儀」,命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勘查釣魚台。該縣令乃派遣石澤兵吾等五名官員搭乘大阪商船會社的出雲丸,赴釣魚台實地勘查後提出「釣魚島外二山鳥嶼巡視取調概略」報告書,及出雲丸船長林鶴松的「魚釣、久場、久米赤山鳥回航報告書」。此後,經過沖繩縣知事對內務省的數次報告,及內務省與外務省的會商,認定釣魚台列嶼為無人島嶼時,並無屬於清國之證跡,於1895年1月14日的內閣會議決定「內務大臣請議,位於沖繩縣下八重山群島西北,稱久場島、魚釣島等無人島,認應為沖繩縣所轄,在許可該縣知事之申請,建設標杭」,正式將釣魚台劃入琉球所轄之日本領土之內。
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感謝狀(1920年)。時琉球和台灣為日本帝國統治之下,釣魚岛列嶼被劃歸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
  • 1895年講和會議,中方代表擔心日本將台灣附屬島嶼區域擴大解釋,導致靠近福建島嶼被劃入割讓範圍。因此要求日方說出台灣附屬島嶼明確島名,日方又加上第三條澎湖並註明經緯度。4月17日中日雙方簽定馬關條約,註明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條約又指明兩國將按照此一條款,以及條約粘附的台灣地圖,另行劃定海界。該地圖由山吉盛義3月所繪制,一張台灣諸島全圖;另一張為澎湖島及台灣北部,當中並不包括釣魚岛。5月2日光緒皇帝批准馬關條約,雙方換約大臣於5月8日在煙台換約。負責交接領土的中國代表李經芳再次確認台灣附屬島嶼的範圍,並與日方代表樺山資紀在6月2日簽署交接台灣文據。之後日本對於可能有爭議的彭佳嶼蘭嶼分別向之前與中國在基隆發生戰爭的法國和佔有菲律賓西班牙確認後納為領土。1899年台灣總督府民政部文書課發行的台灣總督府第一統計書就以アジンコート島(彭佳嶼)為台灣極北,日治時期台灣北界一直都是彭佳嶼,台北州宜蘭郡屬島為龜山島龜卵島
北京地理出版社(国营出版社)刊行(1960年)。釣魚岛列嶼被劃歸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
  • 1896年8月,日本政府內務省以免除使用費,期限三十年為條件,核准將釣魚島和黃尾嶼租借給古賀辰四郎。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和黃尾嶼建造小型碼頭及貯水設備、海產物加工工廠、宿舍等建築物,從事鳥毛、鳥糞、貝類、珊瑚、玳瑁等加工和製造各種魚類罐頭,並種植芭蕉、甘蔗、甘藷等農作物。1909年向內務省報告移民有九十戶,共二百四十八人,開墾面積有六十多町步,11月古賀辰四郎獲得明治政府頒贈勳章。1918年古賀辰四郎在釣魚台的事業,由其次子古賀善次繼承。1919年冬天,有一艘福建的漁船遭遇暴風雨漂流到釣魚島擱淺向島民求救。在古賀善次等人熱心營救之下,這艘遇難漁船「金合號」的船主兼船長郭合順等31名船員,半個月後被護送經由台灣平安回到福建。翌年5月,中華民國政府為了對於善意營救海難的義舉表示感謝,由駐長崎領事馮冕代表政府致贈感謝狀給古賀善次等七個人。感謝狀清清楚楚地寫明海難發生場所的釣魚島是「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感謝狀用中文寫的,全文如下:感謝狀中華民國八年冬,福建省惠安縣漁民郭合順等31人遭風遇難,飄泊至日本帝國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列島內和洋島(按即釣魚島)承蒙日本帝國八重山郡石垣村雇玉代勢孫伴君熱心救護使得生還故國,洵屬救災恤鄰當仁不讓深堪感佩,特贈斯狀以表謝忱。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馮冕(印)中華民國9年5月20日(公印)(蓋在「9年」上)相關文書現仍保存於八重山博物館。1926年無償租借期滿,古賀善次開始向日本政府繳納租金。1932年,古賀善次再向日本政府申請獲准出售已列入日本政府國有土地的釣魚台島、黃尾嶼、南小島、北小島等四島,該四島乃成為古賀善次的私有地,古賀善次依照日本政府的土地稅法,每年向日本政府繳納土地稅,古賀家直到太平洋戰爭爆發才撤離釣魚台。
  • 1945年4月1日:在沖繩島戰役中,美軍登陸沖繩本島,並在當日成立美國海軍政府。根據美軍琉球佔領第一號公告第二條,擱置琉球群島所有日本帝國政府之權力。日本於8月15日宣布無條件投降,按照一般命令第一號琉球日軍向美國太平洋艦隊總司令投降,沖繩縣八重山郡尖閣群島也被美軍所接收。2月2日,GHQ將日本北緯30度以南島嶼劃為美國軍政府管轄。1950年8月4日美國琉球軍政府以布令第22號頒佈的「群島政府組織法」中,釣魚岛隸屬八重山群島政府管轄。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日本同意將北緯29度以南的南西諸島交付托管。釣魚岛並未包含在日本放棄領土範圍之內,而是在聯合國託管範圍之內。1952年2月28日,美日在東京簽署「美國與日本行政協定」確認美國在舊金山和約對日部分佔領,3月發行的日本外交文書第23卷公開包含尖閣群島。1952年2月29日美國琉球民政府以布令第六十八號頒布的「琉球政府章典」,1953年12月25日以布告予二十七號公布之「琉球列島之地理境界」,1955年3月16日布令第百四十四號「刑法與訴訟手續法典」等公文書,經緯度均明確包含尖閣列島。美國政府自1955年起將黃尾嶼、赤尾嶼使用為美國海空軍訓練演習場地後,分別與琉球政府及島主古賀善次簽訂租賃契約,支付租金,琉球政府對登記為古賀善次所有的四島做徵收土地稅,對美國政府支付給古賀善次的租金也徵收所得稅。1970年9月1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表「關於尖閣諸島領土權」聲明,表示尖閣列島屬於八重山郡。1971年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固然沒有提出抗議,時任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的中華民國政府也沒有對聯合國提出異議與要求取回該島主權。
  • 1950年至1968年琉球大學教授高良鐵夫率領研究團隊完成釣魚台生態調查,並出版尖閣研究,1950年沖繩文化協會和沖繩財團所發行的那霸出身學者東恩納寛惇著《南島風土記》明確記載尖閣列島。
《人民日報》1953年1月8日
  •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在第四版刊載的「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一文中寫有「琉球群島包括尖閣諸島」的字樣。[48][49]
  • 1968年8月琉球政府法務局出入管理廳官員發現南小島有數十名台灣工人非法入境從事拆解船舶工作,當下命令他們馬上離開,同時向他們說明應該如何取得入境許可。同年8月30日到翌年4月21日台灣工人取得台灣警備總部出國許可和琉球列島高等高級專員許可再次入境。1970年7月台灣工人非法入境黃尾嶼拆船,被琉球政府發現後勸告離境。同年9月2日,台灣記者搭乘海憲號探測船登島插國旗,15日美國琉球民政府發現後,命令琉球警方取下,攜回石垣市保管。
  • 1968年10月,聯合國東亞經濟委員會會同日本、中華民國、韓國的海洋專家對相關海域進行學術調查,調查結果指出該海域埋藏大量石油之可能性。隨後1969年至1970年進行之後續調查,估計該海域石油埋藏量高達1095億桶,足以匹敵伊拉克的石油埋藏量。發現石油之次年,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即先後主張擁有該島主權。
  • 196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測繪總局在北京出版、含十八頁插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集」之「福建省、台灣省」部分,內中將列島標定為「尖閣群島」。
  • 在1971年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繼主張擁有釣魚岛主權之前,雙方之出版物關於領土的記述方面均無包含釣魚岛。相對的,有相當數量的官方與半官方出版物將該島列於日本領土,並以日本名稱標示「尖閣諸島」,如1965年10月,由台灣國防研究院與中國地理學研究所合編出版的世界地圖集第一冊東亞諸國中,將釣魚岛列嶼畫為日本領土寫成尖閣群島。但在隨後的1972年之第四版,即改用釣魚岛列嶼此名。
  • 1971年6月17日,美日簽署沖繩返還協定,歸還日本在舊金山和約第三條交給美國托管的島嶼,釣魚岛的施政权也跟着交还給日本。[15] 1972年埼玉縣大宮市企業家栗原國起向古賀家買下南小島北小島,1978年古賀善次去世,其妻花子將魚釣島賣給栗原家。包括美國統治時期直到現在,島主都與日本政府締結租賃契約。
  • 1972年7月28日,周恩來總理和日本公明黨竹入義勝委員長關於中日邦交正常化會談的要點記載,第二次會談時,周恩來表示: 釣魚島的問題也沒有必要涉及。它和恢復邦交相比,就算不了什麼問題。(戰後中日關系文獻集1971-1995,92-93頁)日本首相田中角榮9月25日至30日訪華期間,27日田中首相談到釣魚台主權爭議時,中國總理周恩來表示:「我们不要在这里为它 (钓鱼岛)争论了。毕竟,在地图上,它们是你几乎找不到的几个小点。它们之成为问题,只不过是因为它们周围发现石油而已。」(田中総理・周恩来総理会談記録,13頁)之後9月29日的中日聯合聲明未具体提及中日兩國的領土紛爭。
  • 日本拓殖大学下條正男认为,1743年乾隆時代編纂的地理書『大清一統志』第335巻中,台灣府東北端是「鷄籠城」(現基隆市),在書中收錄的「台灣府圖」中,釣魚島列嶼不是台灣附屬島嶼。[27][28]

官方立場

中國

 中華民國

除以上「臺海兩岸觀點」中所述,中華民國政府釣魚臺列嶼的基本見解和措施還有:

  • 1955年間自大陳島撤退後曾於釣魚臺短暫駐軍的中華民國國軍番號為「反共救國軍」。[37]
  • 1971年6月11日外交部发表聲明:釣魚臺列嶼「基於歷史、地理、使用及法理之理由,其為中華民國之領土,不容置疑,故應於美國結束管理時交還中華民國。現美國逕將該列嶼之行政權與琉球群島一併交予日本,中華民國政府認為絕對不能接受」,並聲明對於琉球群島最後處置的一貫立場為「應由有關盟國依照開羅宣言及波茨坦宣言予以協商決定。此項立場素為美國政府所熟知,中華民國為對日作戰主要盟國之一,自應參加該項協商。而美國未經此項協商,遽爾將琉球交還日本,中華民國至為不滿」。[14] 當時的政府礙於中美關係,卻也只是發表聲明,並沒有派艦護土等實質上的行動;到了李登輝時代以後的中華民國政府對於釣魚岛的主權行為可以說是很接近「基於民間部份保釣勢力的壓力」的不甘願行為。但早期為避免與日本產生衝突,而把問題淡化甚至迴避,以免破壞台灣和日本的友好關係,因此對於釣魚岛主權的宣張,一直停留在民間運動的形式,稱為保釣運動
  • 中華民國政府與政界人士針對釣魚岛列嶼問題的立場經歷過變遷和調整:在2000年前,中華民國在日美琉球歸還條約簽訂後曾數次對日本人士登陸該群島建立建物表示抗議。1972年時有兩千餘台灣留美學生曾在聯合國總部外示威反對美日協定,是「保釣」運動的起源。之後的抗議發表於1979年,1989年與1996年。1996年日本根據對釣魚岛的管轄擴大排他性經濟海域(EEZ),中華民國政府旋即於6月21日正式向日本提出「嚴正抗議」(北京亦於6月23日亦發表抗議)。
  • 2002年9月中旬,已卸任之前總統李登輝在接受日本媒體訪問時聲稱「釣魚岛列島乃日本固有的領土,所有權應屬於日本沖繩縣」。10月20日,李氏又重申其言論,並說臺灣對於釣魚岛列島「只有漁業權,並沒有領土權」。這項談話遭到國內保釣人士的批評。為此,當時的行政院長游錫堃在10月22日立法院答詢時表示,釣魚島主權及領土屬於中華民國,行政管轄權在宜蘭縣 (頭城鎮大溪里),其郵遞區號為290。在國內輿論的壓力之下,政府拉高層級,時任總統陳水扁於隔年1月12日公開表示,「縱使地方(釣魚岛)不大,也是我們的一部分」。
  • 2003年,宜蘭縣政府派船秘密前往釣魚岛水域偵察測繪。
  • 2004年4月15日,根據中華民國政府內政部的指示,宜蘭縣依據前一年所繪製的測量圖,正式將釣魚島及其附近的島嶼劃歸宜蘭縣管轄,並指過去為著臺日友好而沒有把有關水域登刊於地圖上。同年,位於台灣東北部的宜蘭縣作為行政管轄權對其進行土地登記,日本方面提出了取消這一登記的要求。
  • 台北駐日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許世楷2004年7月6日在東京會見記者,就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說:「距離沖繩台灣都很近,不能輕易地說是誰的領土。」 許世楷代表還提出,有關各國「應通過協商解決」領有權問題。
  • 2005年起,日本在釣魚岛海域扣押台灣漁船的事件日益頻繁,雙方一度爆發台灣漁船包圍日本巡邏艇的事件,台灣漁民積怨日深,輿論也對政府施加壓力。2005年6月22日,立法院長王金平、國防部長李傑偕同十五位立法委員,搭乘濟陽級軍艦巡弋釣魚岛海域宣示主權,此為中華民國政府首度以實際行為表達官方立場。
  • 2008年6月10日凌晨,台北縣瑞芳籍的「聯合號」漁船,在釣魚岛南方六浬處,遭日本海上保安廳船艦撞沉,並留置船員。6月13日,行政院長劉兆玄表示:「我想所謂的兩國之間的爭議,首先需藉外交交涉以及透過法律途徑來解決,要用開戰(解決),這是到最後、最後的階段。」他強調,所謂不惜一戰是最後不得已的手段,但並不排除。而外交部也採取積極態度處理,外交部長歐鴻鍊除了召見日本駐臺代表池田維當面表達嚴正抗議外,也表示若日方再沒有回應(放人、賠償和道歉),不排除採取更強硬的外交手段(召回駐日代表許世楷)。另外,立法院以國防委員會為主等多名國會議員要求國防部派出基隆級軍艦讓立委及國防相關單位登艦巡弋釣魚岛海域「宣示主權」。
中華民國總統府於事件發生後也發表四點聲明,內容全文如下:
一、釣魚岛列嶼是中華民國的領土,地理上是臺灣的附屬島嶼,屬於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
二、我們堅持維護釣魚岛主權的決心從未改變,也絕不改變。此一立場,外交部十分了解並遵行。
三、對於日本政府船艦在我國的領海,撞沉我國的漁船,扣留我國的船長,我們要提出嚴正抗議,並要求日本立即釋回船長及提出賠償,外交部已依據上述原則與日方繼續交涉中。
四、我們也要求海巡署立即強化編裝,提升維護主權與捍衛漁權的功能。
  • 目前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對釣魚岛列嶼問題之處理方式,原則上採外交解決。近因民間保釣活動興起,為有效處理釣魚岛主權爭議,已責成外交部邀集相關部會,成立專案小組專責處理,以免損及主權或造成無謂犧牲。[50]
專案小組議決處理釣魚岛事務原則如下:
  • 釣魚岛列嶼主權屬中華民國所有。
  • 與日方採和平、理性外交手段處理。
  • 優先考慮維護漁民權益談判。
  • 2012年3月3日,在日本公布了对39個無人島的命名、中国大陆公布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共71个岛屿标准名称之后,内政部重申沿用地图、统计年报等文件中的主要八个岛屿的命名,未对散布在钓鱼台列屿周围的小岩礁进行特别命名。[51] (詳見《釣魚台列嶼的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除以上「臺海兩岸觀點」中所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立場和措施還有:

  • 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在第四版刊載的「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占領的鬥爭」一文中,雖寫有「琉球群島包括尖閣諸島」的字樣和提到「琉球人民反对美国......的斗争不是孤立的,它是和日本人民...... 的斗争分不开,也是和亚洲......及全世界各国人民保卫和平的斗争分不开的」,但隻字未提琉球群島是日本的領土。[48][49] 经查,该文是一篇编译自日文材料的无署名“资料”,文中“嘉手纳”被按日文发音翻译为“卡台那(译音)”即是证明,故该文不能代表中国政府有关钓鱼岛归属的立场。[11] 後来(2010年10月9日)有媒体刊登评论《日本对琉球无合法主权》并为新华网转载。[52][53]
  • 1958年中国大陆出版的《世界地图集》中把“尖阁诸岛”划在冲绳范围,但这版地图的扉页上已注明:部分中国国界是根据抗日战争申报地图绘制。在1956年中国大陆出版的《世界分国图》中,冲绳并不包括钓鱼岛。[11]
  • 1971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聲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政府把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私自交给美国,美国政府片面宣布对这些岛屿拥有所谓‘施政权’,这本来就是非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严正声明,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等岛屿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它们和台湾一样,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声明對釣魚島擁有主權的同时,表示“一定要收复钓鱼岛等台湾的附属岛屿!”[13]
  • 1979年,针对与日本在钓鱼岛主权问题的上的冲突、与其他国家在南海诸岛问题上的分歧和冲突,鄧小平提出「主權屬我,擱置爭議,共同開發」。[56][57]
  • 1992年2月25日,中國全國人大通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正式將釣魚岛島列入中國領海範圍,[58] 日本政府提出抗議。
  • 針對1996年9月26日香港的陳毓祥於釣魚臺海域溺斃身亡一事,中國大陸駐香港官員參加了“保釣英雄陳毓祥”的悼念會。[59]
  • 針對2008年6月10日凌晨台灣漁船「聯合號」遭日艦蓄意撞沉一事,中國外交部於當日發言表示不滿,重申“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要求日本政府“停止在钓鱼岛附近海域的非法活动”。[60]
  • 2010年9月7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巡視船在钓鱼岛海域与中国渔船“闽晋渔5179号”发生冲撞,日方扣押中国渔船、该船船长詹其雄和船上所有14名船员,日本海上保安厅决定以日本国内法妨碍公务罪嫌疑逮捕詹其雄。中國外交部副部长、部长、至国务委员戴秉国等多次约见日本驻华大使,要求日方停止非法拦截行动,強烈抗議日方扣押中方船员和船只。日本海上保安厅虽然於9月13日释放了14名中國船員和中方渔船“闽晋渔5179号”,但日本石垣簡易法院批准將中國漁船船長詹其雄的拘留期限再次延長10天至9月29日,導致中日關係惡化,中國採取一系列反制措施,总理溫家寶9月21日在紐約以強硬措詞,“敦促日方立即無條件放人”。[62][63][64]
  • 2010年9月24日,中国外交部在日本那霸地方檢察廳釋放被扣中國船長詹其雄、中方当日接回詹其雄后,发表声明,要求日方对扣押事件道歉赔偿,再次重申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65] 同日中国渔政船在钓鱼岛海域开始常态化巡航,与有日本自卫队侦察巡逻机日本海上保安厅直升机相配合的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舰周旋、互相喊话,向日方宣称钓鱼岛及其海域为中方领土海域并要求日方离开。[66][67][68] 在圍繞釣魚島巡航時,日本巡邏船原本在近島內圈,中國漁政船在外圈,但好幾次中國漁政船進入了內圈,把日本船只擠到外圈。[69]
  • 2010年9月29日晚,“中國漁政201”沖破日方船只封鎖阻攔,完成了對釣魚岛列嶼最東端的赤尾嶼的巡航。[69]
  • 2011年7月3日,中國漁政船“中國漁政201”在釣魚島西北約31公里处巡航,为日本2011年3月11日大地震后首次。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總部於晨6時40分發現“中國漁政201”後日方立即派出多艘巡邏艦與中國漁政船並行,向其发出“勿驶入日本领海”的警告,“中國漁政201”随后回应钓鱼岛周边海域是中國管辖的海域,該船是依法執行公務。雙方對峙近四小時後,“中國漁政201”於上午10時40分左右駛離該海域。而同日日本右翼團體聯同漁業協會派出10艘漁船到釣魚島附近海域進行“示威性捕魚”,因中國漁政船突然現身影響,日本右翼團體與漁業協會的漁船船隊推遲靠近釣魚島附近海域。有報導形容日本右翼的示威活動遭受到中國漁政船的威嚇。[70][71] 另据中國外交學院國際關系研究所學者周永生對媒體表示,中方7月3日的漁政船的巡視,也是中方對數天前台灣保釣船在釣魚島附近受日方警告的一種“變相呼應”,“表明大陸保護包括台灣漁船在內的、在這片中國海域活動的一切中國船隻。” 台灣一艘保釣船6月29日駛到釣魚島以西約33公里,被日本海上保安廳3艘巡邏艇阻截。雙方對峙3小時後,保釣船駛返台灣。[71]
  • 2011年8月24日, 两艘中国渔政船“中国渔政31001”和“渔政201”清晨6点15分左右驶入钓鱼岛黄尾屿东北以北约30~33公里的海域内,并於上午6点36分左右至7点13分左右、7点41分前后两度驶入钓鱼岛12海里海域内,每次约7分钟。日本巡逻船通过无线电警告中国渔政船勿擅闯日本领海,中国渔政船回应称钓鱼岛和周边诸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正在中国的管辖海域内根据中国的国内法律执行正当公务。日本外务事务次官佐佐江贤一郎8月24日上午召见中国驻日大使程永华,就此事“提出严正抗议并要求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程永华重申了中方立场,强调称“钓鱼岛是中国领土”。日本政府还通过驻北京的大使馆向中国外交部提出了抗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8月24日就此答记者问时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渔政船赴有关海域系巡航护渔,维护正常渔业生产秩序。中方已向日方表明有关立场。日本政府在接到日本海上保安部门有关中国船只进入“日本领海”相关通报后,决定在首相官邸危机管理中心成立情报联络室加以应对。[72][73][74][75][76]
  • 2012年01月30日,外交部发言人刘为民就日方拟对钓鱼岛附属岛屿命名事答记者问时称“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方已就日方拟对钓鱼岛附属岛礁命名事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日方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采取任何单方面举措都是非法和无效的”。[77] 对于日方以妨碍执行公务罪对2010年钓鱼岛事件中的中方船长提出强制起诉,3月15日外交部发言人指出“日方无权在钓鱼岛海域执行任何‘公务’。日方对中国公民采取任何形式的所谓司法程序都是非法和无效的。日方在‘撞船事件’中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中日关系,日方应多做维护两国关系大局的事情,而不是相反。”[78]
  • 2012年3月16日,由“中国海监50”、“中国海监66”船组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监定期维权巡航编队,抵达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附近海域进行巡航。该巡航编队凌晨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发现日本海保厅“PL62”巡逻船。中方编队立即向其喊话,表明身份、询问动态并申明立场。日船对中方询问不予回答,对中方海监编队尾随跟踪,中方海监船编队则继续在钓鱼岛附近海域巡航。[80] 日本海上保安厅又出动“PLH06”“PL61”共三艘巡视船及一架巡逻机和海上自卫队一架侦察机先后抵达钓鱼岛附近海域,对“中国海监50”、“中国海监66”进行尾随和干扰阻拦。中国巡航编队反复向日船喊话声明立场对日方提出警告,“海监50”船两侧显示屏用中、英、日三种文字滚动播放“钓鱼岛及其周边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海监编队正在钓鱼岛附近海域进行例行性巡航”。中国海监船编队在钓鱼岛14至12海里海域内绕岛巡航后转往东海油气田附近海域巡航。[81][82] 日本媒体称中国巡逻船使用日语宣示主权“极为罕见”,并担忧中国巡航船級別有提升下次会否派军舰。[83][84] 林泉忠评论中国大陆此举是针对日本的反制措施,全面调整“保钓”战略:一方面继续阻止民间保钓组织的船只出海,一方面则出动渔政船和海监船前往钓鱼岛海域巡逻执法,并将之常态化。此举符合中国大陆1990年代末以来开始重视维护海洋权益的战略,也呼应了民间对官方在钓鱼岛问题上更有作为的呼声。[85]
  • 2012年3月29日,在国防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中国准备派军舰武力夺取钓鱼岛”的说法,国防部新闻发言人杨宇军上校回应“中国政府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立场是坚定的、一贯的。中国军队肩负着保卫国家领土主权和维护海洋权益的任务,始终坚持在国家的统一部署下履行自己的使命。”[86]
  • 2012年5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东海渔政局相关负责人证实并透露,自4月29日至5月9日期间,中国渔政护渔巡逻船“中国渔政203”“中国渔政204”在钓鱼岛海域执行常态化的巡逻任务。[87] 日本共同社报道5月2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巡逻船在钓鱼岛主岛西北偏北约30公里的毗连区内发现“中国渔政204”正在朝西南方向航行,日本海上保安厅的飞机发现另一艘中国渔政船“中国渔政203”在钓鱼岛西北约38公里的毗连区内航行;此为东京都政府宣布“购买尖阁诸岛”计划后首次有中国船只驶入钓鱼岛毗连区。[88] 日巡逻船通过无线“警告”称“请勿进入日本领海”,中国渔政船则回应“我们正在中国的海域内执行巡逻任务。”[88][89]

 日本

德川幕府

现代日本政府的观点认为1895年1月前釣魚岛為“无主地”,而对1786年(天明6年)林子平所著的《三國通覽圖說》的附圖『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嶋之圖』[29] 釣魚島各島嶼和中國大陸同色,滨川今日子认为地圖中清治時代台灣和中國大陸卻繪上不同顏色,因此圖說只能顯示著者林子平個人對當地的認識,不能反映日本政府的立場 [31]。对中方学者等提出1702年到1867年包括日本幕府绘制的《元禄国绘图》、《元禄日本总图》、《皇国沿海里程全图》、《大日本六十余州细图》、《南岛志》记载的琉球三十六岛名以及所附琉球国图、山田联绘《地球舆地全图》、《天保国绘图》中的琉球国部分、《官板实测日本地图》所附《琉球诸岛绘图》等不含钓鱼台列屿或完全以中国名标示的论述,目前尚无日方反驳的史料。

日本帝国

1894年甲午海戰清廷戰敗,1895年日本簽訂馬關條約將臺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割讓與日本,自此日本統治台灣達五十年之久。直至1945年日本天皇宣告無條件投降,依據《波茨坦宣言》日本的主權被限制在本州、北海道、九州和四国以及戰勝國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美國對戰敗國日本進行單獨佔領和管制。

  • 1895年1月14日,日本內閣決議將釣魚島列為日本領土擬定在島上建立航標。日本政府主張釣魚岛在《馬關條約》簽定前三個月前已屬於日本,不在《馬關條約》所定割讓範圍之內。
  • 1897年,敕令第百六十九號關於葉煙草專賣法施行區域,魚釣島屬於沖繩縣轄下諸島。
  • 1900年,日本政府參考英國海軍對該列嶼之稱呼「Pinnacle Islands」而將島嶼命名為「尖閣列島」,取代中國名稱「釣魚嶼」以及琉球名稱「ユクン・クバジマ」。
  • 1919年,日本沖繩縣發行『沖繩縣統計書』,尖閣諸島屬沖繩縣八重山郡管轄。同年,台北廳發行的『台北廳誌』並未包含釣魚岛。

美國佔領時期之日本

  •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此島被美國佔領。美國和在美國佔領下的南西諸島/琉球列島政府明確的對該島行使了治權,美國海軍黃尾嶼赤尾嶼為機動區。1972年該島被美國以沖繩縣的一部分轉交給日本政府管理。

1952年1972年日本

1952年4月28日以後,美國軍政府結束對日本本土的統治,但對琉球仍實行排他性統治。奄美群島依琉球王國原疆域劃屬琉球。

1950年,美軍政府改稱爲美民政府,首任民政長官是美遠東軍司令官麥克阿瑟元帥,民政副長官是美琉球軍司令官比特勒少將。1952年4月撤消由美軍曾在奄美、沖繩、宮古、八重山四個群島上分別設置的群島政府,而在美民政府下改设統一的但權限極爲有限的琉球政府。琉球政府行政主席由美民政副長官(後來的高等專務官)任命,直接或間接聽從美軍的指示。1957年,根據美國總統行政命令,美琉球軍司令官被改稱爲高等專務官。在日本琉球,“戰後民主主義”存在著質的差別。1945 ~ 1958年間琉球流通的貨幣是一種被稱爲B幣的軍票,1958 ~ 1972年使用的則爲美元。[90]

1952年至1972年间,日本政府對琉球沒有話語權,更遑論釣魚臺列嶼。

1972年後之 日本

  • 下面出自日本外務省網站上其中文暫譯本的關於釣魚岛列嶼(日本稱“尖閣群島”)領有權的基本見解:[15]

“自一八八五年以来, 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多次对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 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 而且没有受到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一八九五年一月十四日, 在内阁会议(“阁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 以正式编入我国领土之内。 从那时以来, 在历史上尖阁诸岛便成为我国领土南西诸岛的一部分, 并且不包含在根据一八九五年五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朝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诸岛之内。 因此,尖阁诸岛并不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置于美国施政之下,并且根据于一九七一年六月十七日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为冲绳归还协定), 将施政权归还给我国的地区之内。上述事实明确证明尖阁诸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 另外,尖阁诸岛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三条由美国施政的地区,中国对这一事实从未提出过任何异议,这明确表明当时中国并不视尖阁诸岛为台湾的一部分。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是台湾当局,都是到了一九七零年后半期,东海大陆架石油开发的动向浮出水面后,才首次提出尖阁诸岛领有权问题。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台湾当局从前提出过的,所谓历史上,地理上,地质上的依据等各类观点,均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有效论据来证明中国对尖阁诸岛拥有领有权的主张。”

  • 日本政府單方面聲明擁有尖閣群島的主權、並單方面指釣魚島已列為美日安保條約保護範圍,但美國國務院一再重申,他們對釣魚岛的終極主權採取中立而拒绝,亦拒絕明確說明釣魚岛一旦出現軍事衝突時,美國會否介入。
  • 2005年2月9日,日本政府單方面宣佈接管由日本政治團體於1978年在釣魚島上設立的燈台。此舉引起中國政府強烈反彈,當日外交部亞洲司官員向日方提出嚴正交涉,重申“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是中國的固有領土,中國對這些島嶼擁有無可爭辯的主權。”[91] 事後日本單方面將該燈台記載在由日本政府製作的日本海圖上、出版發行,此舉亦受到中方反對。
  • 2011年8月,日本政府將EEZ基點島嶼中的23個離島劃為國有財產。出於對中國的顧慮等原因,尖閣諸島 (釣魚島) 附近的4個島嶼未被列入其中。
  • 2012年1月16日,日本官房長官藤村修宣佈日本將對39個無人島進行命名,这39個島嶼位於釣魚島附近。[92] 对于中方对日本此次命名举动的抗议,日本外相称不接受。[93] 3月15日,日方以妨碍执行公务罪对2010年钓鱼岛事件中的中方船长提出了强制起诉。[94]
  • 2012年3月6日,日外相对中方命名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共71个岛屿标准名称表示遺憾。[95]
  • 2012年3月23日,海上保安廳依據《國有財產法》將沖繩縣尖閣諸島(釣魚島)附近4個島嶼中的「北小島」登記為國有財產,並為劃定日方專屬經濟區(EEZ)的基點島嶼。除了“北小島”外,其餘三島產權目前為私人持有。[96]
  • 2012年4月17日,東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發表購島計畫,宣布和尖閣諸島(釣魚島)餘下三島之持有人達成協議,希望能在2013年4月日本政府租借合約到期前與島嶼持有人簽約;並於4月27日在例行記者會上表示,將向民間公開募款,籌措明年4月東京購買 尖閣諸島(釣魚島)的經費。

 美國

因為美國曾經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將此島作為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而佔領,之後《美日安保條約》也包括了此島。美國國務院發言人Pete McCloskey於1970年9月10日被問及美國對於尖閣諸島立場,而做了以下答覆[97]

「根據對日和平條約第三條,美國對於南西諸島(Nansei Shoto)擁有施政權。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所指的,是所有北緯29度線以南、在二次大戰末期歸日本管轄、而該條約中並無特別註記的所有島嶼。該條約中的這段文字,乃意指包括尖閣諸島(intended to include the Senkaku Islands)。根據該條約,美國政府以琉球群島之一部份而擁有對尖閣諸島的施政權,但認為琉球之潛在主權屬於日本。根據尼克森總統與佐藤總理1969年11月所達成之協議,琉球列島之施政權將於1972年歸還於日本。」當被問及「如果尖閣諸島發生主權爭議時,美國的立場」時,回答:「為表示尊重所有關於主權的訴求,吾等認為此事應由當事國共同協議(With respect to any conflicting claims, we consider that this would be a matter for resolution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美國長期的立場是在此爭議中採取中立立場。2004年3月24日,美國務院發言人埃裡利在指出該群島自1972年後根據琉球歸還條約將釣魚島的治權移交日本政府。美國認識到關於釣魚島的「主權歸屬」存在爭議,因此通過國務院僅發言表明該島為「日本行政管轄區」(administrative territory),美國此後一直謹慎避免陷入對此島主權的爭執當中。

但是在2009年,美国参议院议员却出现支持日本的言论。2009年9月,美国参院外交委员会的亚太小组委员会在当地时间15日召开有关亚洲海洋领土纷争的听证会,担任主席的韦柏在会议发表声明,批评中国在南海和东海的领土主张,指出美国承认日本对钓鱼岛的领土主权。[98],美國國務院事後並無澄清及解释。而在2010年9月7日,福建「閩晉漁 5179」號漁船在釣魚岛海域與日本海上保安廳巡邏艦碰撞,日本扣押中國漁船、船長和14名船員後,美國國務卿希拉里及美國白宮國安會亞太資深主任貝德分別表示,美國對中日主權爭議不採取立場,但美日安保條約適用範圍及於所有受日本行政管轄的地區,釣魚岛列嶼自一九七二年即受到日本行政管轄,並表示這是美方長久以來的一貫立場[99][100]

民間立場

台灣民間立場

台灣民間在70年代以後逐漸轉移目光至內部的政治民主化,保釣運動也因此漸趨勢微。日本政府向中華民國政府施壓,使中華民國政府修例限制漁船的航程。部分臺灣人認為釣魚台是日本領土(前總統李登輝及前立委蔡啟芳在卸任後曾在公開場合做此表示)。對於釣魚臺的立場與統獨立場呈現一定相關性;統派立場傾向與中國大陆類似,獨派在釣魚岛的立場是不能被中國民族主義及統派保釣勢力利用。而台灣北部漁民將釣魚岛海域歷來視爲自己的傳統漁場,也對釣魚臺周邊的漁權造成很大影響,並讓政府官員多次表態。

曾有獨派(主張台灣獨立的人士)提出釣魚岛問題是兩岸政府為了轉移民怨而製造、炒作的觀點[101],認為民眾沒有必要附合中國民族主義。獨派提出「不能跟中共合作爭取釣魚岛,以免得到釣魚岛、失去台灣」。更有人提出,雖然釣魚臺對臺灣的國家安全非常重要,但釣魚臺在友臺勢力(日本)的範圍內,反而對台灣安全更有利,因為這樣等於臺灣的要害由日本的軍事資源及美日安保條約保護,可以減少臺灣的國防成本。[102];另外也有人從仇共立場出發,認為在爭取釣魚岛時必須避免傷害台日關係(尤其是民間友誼),台灣必須聯日抗共。日本能夠給予台灣許多技術移轉及觀光利益,擔心當台灣向大陸靠攏時,這些利益會有被縮減。

大陸民間立場

中國大陸民間人士多次自發組織和開展了保釣行動。中國部分高校學生多次在校內發起過保釣行動,如武漢大學學生梁振曾於2004年1月直接參與保釣並出海,是湖北地区直接参加保钓行动的第一人。[103]

2003年12月26日由中國918愛國網、愛國者同盟網在廈門舉行全球華人保釣論壇,彙集了海內外華人代表30多人,並決定成立「中國民間保釣聯合會」,推選童增為會長。

2004年3月24日中國大陸的馮錦華等7人成功登陸釣魚島,這是中國大陸民众自保釣行動開始後首次登上釣魚島。

香港民间立場

1996年以後,香港台灣民間多次組織了保釣的行動。但是日本每次都派出軍艦攔截,只有極少幾次登島成功。香港的陳毓祥等五人在9月26日於釣魚岛海域跳海示威,當中陳毓祥不幸因溺身亡,另一名遇溺的保釣人士方裕源則被日本的直升機救起,送往石垣島的醫院救治。陳毓祥的逝世以及當時中華民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克制立場激發了台灣、香港兩地的保釣行動。10月6日,即陳毓祥舉殯當日,由台北縣議員金介壽和香港立法局的曾健成議員領導的新一輪保釣行動,於基隆租用了上千艘漁船出發駛往釣魚岛列嶼。礙於船隻眾多,日本方面不便攔截,使參與者在10月7日成功登陸釣魚島,並一同在島上同時揮舞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五星紅旗的旗幟,以表示釣魚岛是所有中國人的地方。當日,臺灣建國黨的成員在香港保釣人士下塌的酒店外示威,並焚燒了兩支五星紅旗。其後日本青年社新華通訊社香港分社發出恐嚇信,表示會殺死所有中國人。10月9日,保釣行動委員會成員闖入日本駐港領事館,在館內高唱義勇軍進行曲達半小時。

日本民間立場

日本的民間意識形態和官方立場的差別顯示於教科書内容上,幾個教科書公司的表現内容紛紛不同。日本没有国家統一的教科書公司,国家只「檢定」其内容格外脱離社会共識与否。 官報立場表現於日本官方的国土地理院的發行的地图上,而民間意識即表露出各種教科書内容如下:

  • 1956年,全国教育图书出版的《日本历史地图》,不含钓鱼台。同年日本地图学会编纂,日地出版株式会社发行的《新修日本地图》,也不含钓鱼台。
  • 1962年,日本书院出版的《社会科中学生之地图》和《高等地图》不含钓鱼台。
  • 1963年,日本书院出版的《高等地图》,不含钓鱼台。
  • 1964年,日本书院出版的《最新高等地图》,不含钓鱼台。
  • 1969年,日本书院出版的《最新詳密地图》和铃木泰二出版的《日本的地理》,均不含钓鱼台。
  • 與上述所列不同,其他教科書都包含釣魚臺在内。

日本左翼歷史學家井上清教授在1972年的專著《「尖閣」列島———釣魚諸島的歷史解析》中指出,經過查閱歷史文獻,他認為釣魚島在日本染指之前並非該國宣稱的「無主土地」,而明確的是中國的領土,并认为是日本趁着战争快要胜利时窃取的。虽然井上在第一章表明,自己從未研究過中國的歷史地理,但在钓鱼岛问题上从其文章中可以看出,他详细研究了中国出使琉球的记录文献以及中日琉三国的史料和各自的背景,并引用其中的内容作为自己的论据。[12]

日本横滨国立大学教授村田忠禧根据对中日双方的历史文献研究认为:被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的岛屿本来是属于中国的,并不是属于琉球的岛屿;日本在1895年借甲午战争胜利之际占有了这些地方。1885年,日本企图占据钓鱼诸岛,但由于害怕会引起清朝的疑虑乃至纷争,故决定“暂时不轻动”,而在甲午战争中国战败之后,日本内阁会议上决定于钓鱼岛上建立航标,以正式编入日本领土。当时日本政府的真正目的是占领台湾和澎湖岛,所以在《马关条约》上达到了占领台湾和澎湖岛这一目的后,完全忘记了在久场岛和鱼钓岛上建立航标的事。直到1969~1970年左右,因那时突然发现这一地域有出产石油的可能性,才主张对那一区域拥有领有权。在这一点上,中国政府也有些相同。因为台湾的回归是最受关注的问题,所以开始时对那些无人岛屿没有表示太多的关注。中日两国都是在瞭解到这些岛屿的周边海底有可能出产石油的情报后,才开始强调自己的领有权。在此之前,两国之间没有围绕领有权发生争论。[104][25]

1978年指定暴力團住吉會系右翼團體日本青年社在魚釣島(釣魚岛)建立燈塔,該燈塔於2005年為日本政府接收。此外,有民族派團體曾經在昭和50年代(西元1975~1984年)在魚釣島(釣魚岛)放置多頭山羊,嚴重破壞該島獨特的生態環境,日本國內亦有將這些山羊排出島外的呼聲。

日本原國際貿易促進協会常任理事高橋莊五郎經考證認為,釣魚島等島名是中國先取的,其中黃尾嶼、赤尾嶼等固有島名,明確無誤是中國名,與台灣附屬島嶼——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等相同。同時日本並沒有用「嶼」來命名過任何島名。[105]

民間行動

1970年代保釣示威

1970年代保釣示威最早可以追溯到1972年在聯合國總部由台灣留美學生發起的保釣運動,中華民國第十二任總統馬英九及其老師丘宏達教授亦曾參與這項運動。其後在台灣也爆發相關的抗議,主要是因為華府和台北仍保有外交關係,中華民國政府係直接當事人。保釣運動引發了台灣青年對國際政治與臺灣民主的反省,推動了後來的台灣鄉土文學論戰民主化運動,保釣因此是台灣歷史重要事件之一。但1990年代之後,由於台灣政治生態發生變化,主張台獨之人士漸次贏得選舉擔任要職,在面對日益增強的中國大陸武力威脅下,強調透過美日台安全合作以對抗中國大陸;為了換取日本政府支持「美日安保同盟」範圍納入台灣以對抗中國大陸,遂對民間之保釣主張與行動消極以對。

日本官方以及美歐地區部份觀察家認為,中方是因為釣魚岛附近的海床有豐富的石油,而更重視主張對當地的主權。日本外交部網站資料認為,在1970年代以前,兩岸都不曾對美國將沖繩與釣魚岛列嶼視為同一行政區管轄表示異議,是以沖繩歸還條約之後的異議乃是來自覬覦石油天然氣,而非兩岸所稱的傳統上台灣漁民的活動範圍。漁民權益只是兩岸政府的藉口。

另一方面,港台民間保釣確實與東海石油沒有關聯。當時台灣與香港都已屬於較為開放的社會,高校青年普遍都對社會問題非常熱情,而碰巧當時的社會問題,加上美國把沖繩縣交還日本,使當時大學生留意到被美國佔領的釣魚岛列嶼將會連同沖繩縣一同交給日本政府。因此,台港的大學生上街示威,但被兩地政府強力制止。但也逼使兩岸政府表態,宣示有關地區的主權。

1978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簽署《和平友好條約》。日本右翼團體在政府默許下,於釣魚岛修建直升機場,其後中國派出200多艘漁船到有關海域宣示主權,日本人放棄建機場計劃。當時鄧小平向日表示,釣魚岛主權問題可在日後慢慢解決。

1990年代保釣示威

1992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國人大通過《領海法》,正式將釣魚岛島列入中國領海範圍,日本政府提出抗議。

1996年9月26日,香港保釣人士陳毓祥從船上跳下釣魚岛附近海域以宣示主權。但由於當地水深浪急,陳毓祥被海浪拋高至頭部撞向船身而昏迷,不幸遇溺殉命。

2000年代保釣示威

從2000年開始,中國大陸,香港有過多次有合作的保釣行動,他們租用福建漁民的漁船前往釣魚島宣誓主權。前一階段民間保釣以港、澳、台地區民眾為主體,大陸民眾鮮有參與。

3月24日,中國大陸民間保釣第四次出航保釣,共有馮錦華、張立昆等7人成功擺脫日艦堵截,登上釣魚島。

2006年保釣運動

2006年10月22日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的「保釣二號」漁船載著中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保釣人士起程前往台灣,預定於抵台後與台灣及海外保釣人士會合併一同出發往釣魚岛宣示主權,與此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發表聲明警告日本冷靜對待保釣人士。但因為受到中華民國的阻撓,最終只有「保釣二號」一艘船前往釣魚岛。但「保釣二號」進入釣魚岛海域後遭到日本海上保安廳艦隻和偵察機包圍,並遭日方艦隻撞擊驅逐,結果「保釣二號」在距離釣魚島10多海里的水域停下並為十年前於保釣行動中在釣魚岛海域溺斃的陳毓祥舉行公祭儀式後便被迫回航。中國大陸外交部只發表嚴正聲明。出於維護地區穩定的目的,两岸都沒有派出軍隊參與保釣運動。

2008年日艦衝撞聯合號事件

2008年6月10日凌晨2點左右中華民國瑞芳鎮之「聯合號」海釣船於釣魚臺海域從事娛樂休閒,遭支援第11管區日本海上保安廳第10管區巡視船「甑」(こしき,PL123號)[106]撞沉。船上乘員落水,被日方捞起並載往石垣偵訊,隔天日方釋放船員但卻扣留船長。引起臺灣社會輿論撻伐,中華民國外交部立即召來日本駐台代表表達抗議立場並重申釣魚臺列嶼為中華民國主權所有。中華民國總統府方面也於事發第三天對日發表強硬聲明後,行政院長劉兆玄於立法院接受質詢中表示不惜對日本宣戰,最後日本政府釋放船長返臺,事件落幕。

6月15日,中華民國外交部長歐鴻鍊對於日本在14日提出撞沉事件調查報告,表示無法接受,決定召回中華民國駐日代表許世楷以表達「嚴正抗議」。下午,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長那須秀雄召開記者會,聲明「使對方船沉沒,船長受傷表示遺憾。這是無法推拖的。」,「甑(こしき)為了確認船名而靠近的行為是正當的,但接近的方式存在過失。賠償的問題也會做適當的回應。」[107][108]日文中「這是無法推拖的(お詫び申し上げる)」即為「道歉」之意,這是日本官方首次就此事件公開表示道歉。晚間,臺灣保釣人士搭乘「全家福」海釣船前往釣魚臺表達釣魚臺主權,中華民國海岸巡防署首次派海巡艇護航,於16日凌晨進入12浬內海域,更進一步接近至0.4浬,但海象不佳並未登島,海釣船與海巡艇一同繞島一周之後返航。[109]

6月17日下午,聯合號船長及船員與台北縣長周錫瑋一同召開國際記者會,以事發當時錄影、船方的GPS記錄與日方的雷達圖做比對,指控日本官方在處理撞船事件說詞、調查報告與控訴,皆與事實不符,有刻意隱瞞事實之嫌,使得事件無法因為日本在15日的公開道歉獲得解決。[110]

6月19日,日本第11管區海上保安本部那須秀雄本部長親筆寫下致歉信,信中明確以日文漢字寫出「衷心歉意」字樣。正本由日本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副代表舟町仁志於下午四點前往船長何鴻義家中親手交給何鴻義。影本由日本交流協會臺北事務所長池田維於上午前往中華民國外交部呈交外交部部長歐鴻鍊[111][112]

2010年中日船隻相撞事件

2010年9月7日,发生日本海上保安廳11管巡視船PL63與那國號、PS11水城號在钓鱼岛海域两度冲撞中国渔船閩晉漁5179號并将中国船长詹其雄扣押的事件。[113][114] 9月8日,中国大陆民间保钓人士在首都北京发起示威游行,并在日驻华使馆前抗议。游行队伍挥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高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手举“滚”字牌和将“日本”二字打上黑叉的条幅站成一列高喊口号,并向日本大使馆提交了《抗议信》,信的内容为一张中国古代青铜挂钟图片,意为“送终”。参加游行的保钓人士声称,日本此举不是“挑衅”而是“侵略”,要求日本道歉并做出相关赔偿,并且不排除国庆节再次登上钓鱼岛以及“在周边打渔”的可能。[115]

同日,香港的保钓人士在日本领事馆外焚烧日本国旗,手举抗议标语,高喊“日本滚出钓鱼岛”以示抗议,并向日方递交请愿书要求释放被扣押的中国船长。同时,又有香港的政党代表前往日本领事馆进行情愿。游行负责人表示,将会根据事态的发展制定进一步的行动。[116]

9月24日,日方突然宣布释放中方船长,船长詹其雄于次日凌晨返回中国。之后,中方要求日方就此次事件作出道歉和赔偿。

2012年保釣運動

2012年8月12日,香港保釣行動委員會的「啟豐二號」漁船載著中國大陸香港澳門的保釣人士起程。他們先前往台灣,預定於抵台後與台灣及海外保釣人士合併一同出發往釣魚島宣示主權。但由於台灣原先用作出海的船隻的船東堅持不願意履行約定出海,台灣方面保釣活動受阻,最終只有「啟豐二號」一艘船前往釣魚島。

8月15日,「啟豐二號」進入釣魚島海域後遭到日本海上保安廳艦隻和直升機包圍,日方船隻利用日語普通話發出警告。當「啟豐二號」進入距離釣魚島十五海浬的範圍,日方船隻開始發射水炮攔截「啟豐二號」,其後更與「保釣二號」發生碰撞。在UTC+8時間約16:30,「啟豐二號」宣佈成功登陸,14名登陸人士隨即被大量日方人員包圍,並以「非法入境罪名」拘捕所有14人。其後,日本外務省事務次官佐佐江賢一郎亦就事件召見中國駐日大使程永華並提出抗議,中國外交部副部長傅瑩亦緊急召見日本駐華大使丹羽宇一郎,並與日本外務副大臣山口壯通電話,就日方在釣魚島非法抓扣中國公民事提出嚴正交涉。

其他

  • 大陆架的角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1996年通过了批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117] 此公约对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中国大陆和台灣都认为釣魚岛在地質上是己方中国大陆领土大陆架/大陸棚的延伸,[118] 並與沖繩群島間有海溝相隔,冲绳海沟证明中国和日本的大陆架是不相连的,海沟是中日两国的界线,在1683年即被中國人稱爲“中外之界”,海沟的因素在大陆架划分上不应被忽视。日本则认为,海沟在两国间的大陆边的延伸上仅是偶然的凹陷,日本200海里的大陆架权利不受影响,主张中间线原则,坚持冲绳海沟因素不予考虑在内,认为中间线才是合适的界线。中日双方均力图将钓鱼岛及其周围海域划归己有。中方认为,从海洋法和国际司法判例来分析,中国的理由比日本充分、主张比日本合理。[4]
  • 慈禧太后將釣魚岛賜封給盛宣懷的諭旨:此「諭旨」存在許多繆誤,虞正華分析及举证认为系偽造文書。[119][120]
  • 中國官方與民間曾指出「1944年東京裁判所判決尖閣列嶼隸屬當時處於日本統治下的台北州」。該說法最早見於《当代中国研究 1996年第3期,李洪山,中日钓鱼列岛争端及搁置浅析》:「但即使在日据时代,钓鱼岛同台湾的隶属关系也曾被日本政府确认。1944年,日本东京法院在裁决台北州沖繩縣有关尖阁群岛(钓鱼列岛)渔场的争讼时,判定这些岛屿归台北州管辖,渔民前往这些岛屿捕鱼,需有台北州的许可证。」此文引用1971年基隆市漁會理事長謝石角先生根據記憶之證詞。丘宏达在《当代中国研究 1997年第1期》的〈读者来信〉中指出[121]郭明山經初步查閱,認為「似無」該判決的存在。郭明山先生並根據謝石角證詞調查當時《台灣日日新報》,其説法大致上與李洪山說法有以下出入:
  1. 事件發生在1939年八月,位於東經123至124度、北緯24至26度間,此一範圍包含釣魚岛(25°46'N 123°31'E)、與那國島西表島之間海域。
  2. 台灣漁船在該海域作業時遭到沖繩警戒船暴力干涉。受害漁船於同年十月之後提出「刑事訴訟」與求償兩萬日圓。
  3. 次年1940年四月,經日本中央政府農林、拓務兩省調停,沖繩縣與台灣總督府雙方協商,認為新漁場係在公海上(當時國際常識之領海範圍為三海浬),應由台灣沖繩雙方共同開採該地區之資源。
  • 日本国家档案馆(国家公文书馆)“亚洲历史资料中心”网站(http://www.jacar.go.jp)就有关钓鱼岛某些日本外交历史文件资料可公开查询方面的变化:日本学者井上清在其《钓鱼诸岛的历史与领有权》一书中介绍了1894年(日明治27年)12月27日内务大臣野村靖给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的秘密文书(《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秘别第一三三号文书 3),內容为:“关于久场岛、鱼钓岛上建立航标之情况,冲绳县知事之呈报已如别纸甲号所述。明治18年与贵省曾有商议后致冲绳知事之指令,已如别纸乙号所述。而今与当年之情形已经不同,故已另行文向阁议提出申请,谨与贵省商议。”村田忠禧教授发现井上清的著作发表后此秘密文书资料在该网站链接上已找不到,只能看到内容是向内阁会议提出在“鱼钓岛上建立航标之事”被接受的1895年1月12日的文书(《日本外交文书》,第23卷,秘别第一三三号文书 4)。[25] 井上清对1894年12月27日秘密文书中“而今与当年之情形已经不同”解读是“1885年左右,由于害怕清朝抗议,外务省(对在钓鱼诸岛建设航标)提出了异议,因此山县内务大臣的领有钓鱼诸岛的阴谋没有得逞。1890年对于冲绳县的申请,政府也没有给予回答。1893年冲绳县再度申请也被政府束之高阁。但为什么后来内阁会议居然通过了建设航标的决议呢?其实,答案就在内务省给外务省的协议文中,因为里面谈到‘如今与当年(明治18年外务省反对的时候)之情形已经不同’。…… 1885年的时候,政府害怕在钓鱼诸岛上公开树立国标会引起清朝的疑虑乃至纷争,而现在〈指1895年即明治27年〉日本在钓鱼诸岛上树立航标,清朝无力表示抗议。即使抗议也不过是形式上的事。政府已经决定进行占领台湾的作战,讲和之际肯定是要清朝把台湾割让出来的。盛气凌人的明治政府认为对于台湾和冲绳县之间钓鱼岛那样的小的无人岛屿都无需实行军事占领,只要宣布归冲绳县管辖,建立一个航标就可以了。”[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钓鱼岛话题的言论管制:
  1. 2010年9月17日,「钓鱼岛」被列入針對Google搜索中国国家防火墙关键字。含有词语"钓鱼岛"的语句被禁止作为QQ签名,百度关闭包含「钓鱼岛」詞條的貼吧搜索。
  2. 2010撞船事件后,中国境内有关抗议者毁坏日本品牌汽车,毁损专营日本电器的商店,逼迫穿汉服者脱衣等新闻被管制。[122]
  3. 在2012年7月份测试中,Google香港虽对含有钓鱼岛关键词提醒“可能会导致连接暂止阻断”,但经多次测试,有少量情况可以通过谷歌搜索,未被中国国家防火墙阻断,QQ签名也可以正常使用含"钓鱼岛"的语句,百度仍然关闭包含「钓鱼岛」词条的贴吧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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